女子收到關于“ETC功能停用”的詐騙短信,誤點鏈接導致銀行卡被盜刷5萬余元,銀行負有保障賬戶內資金安全、不被盜用的義務,持卡人與銀行誰該擔責?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銀行卡糾紛案。
張女士在某銀行申領***和儲蓄卡各一張,并開通個人電子銀行業務。2023年的一天,張女士收到來自電話號碼“+0088698220547601”的一條短信,內容為:“【ETC ***】您的ETC功能已停用,請6月7日前訪問a.72-dx.exposed解除,逾期將銷卡!”張女士點開短信鏈接,按照提示,輸入車牌號、手機號、銀行卡號以及驗證碼。隨后,其兩張銀行卡發生多筆境外交易,累計損失5萬余元。雖張女士及時報案,但因收單商戶注冊地在境外未能偵破,遂訴至法院要求銀行全額賠償。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銀行作為張女士案涉賬戶的發卡行,負有保障張女士賬戶內資金安全、不被盜用的義務,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確保交易是張女士本人或其授權他人所為。結合短信鏈接情況、張女士當天人在成都而收單方在境外等事實,能夠認定案涉交易并非張女士真實意思表示,應為網絡盜刷交易,某銀行對此應承擔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張女士作為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身份信息、銀行卡信息、手機短信驗證碼以及密碼等身份識別和交易驗證信息的義務,但其輕信來自陌生號碼“+0088698220547601”發來的短信,不加識別點擊其中鏈接并接連輸入車牌號、手機號、銀行卡號以及驗證碼等重要信息,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是導致本案網絡盜刷交易發生和自身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關于責任比例,綜合考慮案涉盜刷交易發生的經過、張女士的過錯程度以及某銀行作為發卡行所應承擔的安全義務,酌定張女士和某銀行按照6:4分擔責任。宣判后,雙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終審判決維持上述結果。
本案通過允當的責任劃分,既警示持卡人須對自身過錯負責,又督促金融機構持續完善安全體系,體現司法裁判"教育引導"與"規則治理"的雙重功能。在數字經濟時代,每位公民都應成為自身財產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而金融機構更需強化法律意識,以科技賦能筑牢安全屏障,共同構建誠信、安全的金融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