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主辦方、承辦方要明確責任人,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向公安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
(二)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聯合承辦協議;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六)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提交承辦者的有關資質、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