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機動車駕駛證一次記1分。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機動車駕駛證一次記3分。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機動車駕駛證一次記6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