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和《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預***》(2023年第10號),現將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其他有關事項***如下。
一、征收范圍、面積和土地現狀
宜賓市南溪區南溪街道石鵝社區4組,擬征收集體土地2.2147公頃,其中農用地1.5952公頃,建設用地0.6195公頃。宜賓市南溪區劉家鎮大同村6組,擬征收集體土地3.2845公頃,其中農用地3.199公頃,建設用地0.0855公頃。宜賓市南溪區劉家鎮石塔村4組,擬征收集體土地3.7公頃,其中農用地3.614公頃,建設用地0.086公頃。宜賓市南溪區劉家鎮石塔村7組,擬征收集體土地0.1143公頃,其中農用地0.1143公頃。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本次征收農用地涉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告》(南府通〔2020〕6號)規定的標準和比例計算;征收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按照征收農用地標準計算。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賓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府發〔2020〕15號)規定標準計算。
四、安置對象
(一)人員安置對象。按照《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政府關于延用〈宜賓市南溪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二)住房安置對象。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搬遷的,按照《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政府關于延用〈宜賓市南溪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五、安置方式
(一)人員安置方式。按照《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政府關于延用〈宜賓市南溪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號)中有關規定執行,征收土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由被征地單位安置,按農村居民進行管理。
(二)住房安置方式。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搬遷的,按照《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政府關于延用〈宜賓市南溪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號)等有關規定,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
六、社會保障
按農村居民進行管理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可自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保險。
七、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次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于2023年7月8日前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屬地鎮(街道)辦理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以征地單位組織的現場調查數據為準。
(二)本***在擬征收土地涉及的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予以張貼,自發布之日起***30日,***日期截止時間為 2023年7月8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于***期內提出書面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依法召開聽證會。
(三)依法確定《宜賓市南溪區2023年第10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后,由屬地鎮(街道)根據《方案》等規定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南溪區分局負責受理對本***內容的查詢、意見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