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涂某某制作鹵肉過程中,為了達到增色、保鮮效果,在鹵水中添加亞硝酸鹽(俗稱:硝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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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將鹵制好的雞腿、黑桃肉、豬臉、雞爪等食品在珙縣巡場鎮塘壩小區其租賃的門面內進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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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下午,該小區住戶陳某某在涂某某鹵肉攤處購買了兩個鹵雞腿和黑桃肉食用后,出現食物中毒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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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經診斷和檢測,陳某某系亞硝酸鹽中毒;涂某某自制鹵黑桃肉亞硝酸鹽(以NaNO2計)實測值為5.3×102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指標(3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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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被告人涂某某主動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用1200元。2022年4月26日,珙縣公安局依法傳喚涂某某到案,并作如實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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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涂某某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